湟源新世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文昊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23710567837D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城关镇万丰社区滨河北路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源市监处字〔2024〕15号
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
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态度端正,认识到了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另,当事人于2024年5月10日向我局提交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称“1.本公司自2003年11月10日成立以来,一直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经营。2.该酒店从2020年至2022年期间一直征用,2023年至今酒店客人明显减少,经营上非常困难;3.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立即采取整改,定于每月10日为酒店的自查日,对使用的洗漱用品开展自查。望我局能减轻行政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青海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五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符合裁量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的规定,将此案提交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会议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1种、1958支;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湟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