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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四月乡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火滚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5MA7G0BHY04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泽泉乡花园村湾里袁8号(住改商)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共市监处罚〔2026〕34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9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涉案“竹稻米粉”同款未使用的包材928个,包材背面印有物品编码:6974667451045。经查,该商品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697466745)原注册人为“德阳市旌阳区钜强食品有限公司”,当前状态为“已注销”。当事人使用该已注销的商品条码生产“竹稻米粉”产品(生产日期:2025-09-14;净含量:1000g)。因当事人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未发现成品库存,但通过未使用包材和其注册的抖音店铺“四月乡村农产店”后台销售记录可确认其违法事实。当事人以12.8元/袋的价格,通过其抖音店铺销售涉案产品3袋,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38.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九编“标准化管理”第一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裁量基准】第(一)项“(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处2000 元以下罚款;”的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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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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