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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敬业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罗洋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795895206B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大坪村聂家坡社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2
(2025)渝0108民初36867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重庆敬业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张*,郭**,薛*,欧**,陈*,许*,何**,余**,罗*,陈**,韩**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
2024-07-17
(2024)渝0108民初41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敬业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众联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刘**,王**,严**,叶**,代**,隆**,刘**,刘*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3
2024-05-13
(2024)渝0108民初77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敬业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鑫鼎筑建筑工程(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4
2024-04-02
(2024)渝0108民初41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敬业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刘**,刘**,重庆众联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代**,隆**,刘*,叶**,严**,王**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5
2023-10-25
(2023)渝0108民初216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敬业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中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6
2023-08-15
(2023)渝0108民初145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敬业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金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7
2023-06-26
(2023)渝0108民初122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敬业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科力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8
2023-02-16
(2022)渝民申3234号
劳动争议
曾**
重庆敬业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9
2022-10-27
(2022)渝0112民初25381号
票据纠纷
重庆敬业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达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佳艺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10
2022-10-09
(2022)渝0112民初25381号
票据纠纷
重庆敬业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达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佳艺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18
2022-05-24
(2022)渝0112民初94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敬业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佳艺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6772.26元
民事案件
2
2020-12-10
2020-08-10
(2020)渝0108民初107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敬业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齐能环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8280.75元
民事案件
3
2017-12-28
2017-04-06
(2017)渝0108财保288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重庆敬业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1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7-12-28
2017-03-20
(2017)渝0108财保250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重庆敬业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120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5
2017-09-25
2017-04-30
(2017)渝0108执7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敬业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何*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5〕667号
经查,当事人2025年6月生产的EPS/难燃型膨胀聚笨板产品(规格型号:120060020(mm))产品,抽样基数300㎡),经检验六溴环十二烷限值项目不符合GB/T41077-2021标准要求。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认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2025年9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成品库中没有发现涉案规格型号的EPS/难燃型膨胀聚笨板产品。当事人生产的EPS/难燃型膨胀聚笨板产品(规格型号:120060020(mm))抽样基数共300㎡。2025年6月13日抽样人员以6.6元/㎡的价格买样15㎡,共计99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备样产品15㎡已被当事人已销毁,除抽样的15㎡和备样15㎡外,剩余的均以6.6元/㎡的价格销售完毕。另经现场检查,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其余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故计算数量时以抽样基数为准,本案货值金额为1980元(300㎡6.6元/㎡=1980元),违法所得为1881元((300㎡-15㎡)6.6元/㎡=188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81元;2.罚款560元。
560.00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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