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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开圣堂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雁塔中医门诊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岳永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3MA7HPTQ22Q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3号西京3号一号楼10103-2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雁市监处罚﹝2025﹞204号
2025年2月26日我局收到西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投诉单(编号:DH6101002025022606158),反映陕西开圣堂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雁塔中医门诊部从2025年2月初开始以建微信群的方式在群内发布购买熊胆粉可以治疗老年人的任何疾病,购买后该药物没有所宣传的功效,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2025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陕西开圣堂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雁塔中医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在其会议室内有多名工作人员和计算机,计算机内存有熊胆粉销售记录表、宣传视频及制作记录表、销售相关话术等内容。2025年3月12日我局收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提供了陕西开圣堂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雁塔中医门诊部与广州九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制作推广“一方治百病的‘养生课’”宣传片,涉及“参鹿膏”等线索。该门诊部涉嫌制作含有虚假内容的药品广告,我局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 经查,熊胆粉治宣传视频中,宣传“熊胆粉的作用: 具有利胆溶石、保肝护肝、降血压、降血糖、扩张心脏冠状动脉、镇静安神、强力镇痛、抗惊解痉、增强记忆、治疗白内障、青光眼、黄斑变性、眼睛红肿热痛等多种药用作用”等宣传疾病治疗范围与药品熊胆粉说明书批准的功能主治不一致。2025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门诊部负责人岳永强进行询问调查,其确认熊胆粉治百病宣传视频由该门诊部制作拍摄,然后通过门诊部建立的患者服务微信群发布,患者在互联网医院开具处方后,由陕西开圣堂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雁塔医药分公司将熊胆粉销售给患者。当事人同时承认广州九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门诊部制作有关药品参鹿膏的“一方治百病”的“养生课”宣传片,此公司向门诊部提供“养生课”播放技术服务,门诊部未参与销售参鹿膏。 负责人岳永强表示熊胆粉宣传视频、药品参鹿膏“一方治百病”的“养生课”宣传片是门诊部员工制作所以没有另外的拍摄费用。 熊胆粉宣传视频、参鹿膏“一方治百病”的“养生课”宣传片中的中医理论及超过药品说明书中的功能主治由门诊部医师李永利讲解,该门诊部未对内容进行审核。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陕西开圣堂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雁塔中医门诊部作为广告主制作发布熊胆粉可治百病宣传视频、作为广告经营者制作参鹿膏“一方治百病”的“养生课”宣传片,将医生李永利作为广告代言人推荐熊胆粉、参鹿膏,宣传的疾病治疗范围与说明书批准的功能主治不一致,未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费用无法计算。门诊部未销售熊胆粉,无证据证明门诊部销售参鹿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2月28日)、询问调查笔录(2025年3月24日),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负责人对本案调查结果负责。 3. 熊胆粉宣传视频、熊胆粉批准证明文件,证明当事人作为作为广告主制作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药品广告宣传片。 4.参鹿膏“一方治百病”的“养生课”宣传片、参鹿膏批准证明文件、李永利医师证、当事人与广州九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证明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使用代言人制作药品广告宣传片。 5.陕西开圣堂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雁塔医药分公司的熊胆粉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未销售熊胆粉。
罚款80000元
800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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