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首钢水钢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敏 | 注册资本:15214.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200MA6DNLN688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大道中段56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22
(2024)黔0201民初136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周**,周**,周*
六盘水首钢水钢医院有限公司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2
2023-04-10
(2023)黔0201民初1790号
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安泰迅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六盘水首钢水钢医院有限公司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3
2022-08-18
(2021)黔0201民初7088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徐**,钱**,钱**,彭**
六盘水首钢水钢总医院有限公司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4
2022-06-15
(2022)黔0201民初324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
六盘水首钢水钢医院有限公司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5
2022-04-21
(2022)黔0201民初161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陈*,陈*
六盘水首钢水钢总医院有限公司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6
2022-03-14
(2021)黔0221民初686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左**,左**,左**,左**,左**,左**,左**
六盘水首钢水钢医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李**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7
2022-03-14
(2021)黔0221民初686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左**,左**,左**,左**,左**,左**,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六盘水首钢水钢医院有限公司,李**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法院
8
2021-12-28
(2021)黔0201民初9172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陈*,李**,陈*
六盘水首钢水钢总医院有限公司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9
2021-05-07
(2021)黔02民终668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甘**,贵州久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都格乡保兴煤矿
六盘水首钢水钢总医院有限公司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1-04-15
(2020)黔0201民初7186号
劳动争议
曾**
六盘水首钢水钢总医院有限公司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17
2021-09-27
(2021)黔02民终3067号
劳动争议
张**、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1-17
2021-09-27
(2021)黔02民终3070号
劳动争议
张**、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8-02
2021-06-18
(2020)黔0201民初7186号
劳动争议
曾**与六盘水首钢水钢总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7-30
2021-07-08
(2021)黔0201民初5041号
返还原物纠纷
北京方简科技有限公司与六盘水首钢水钢总医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6-25
2021-04-15
(2020)黔民申1130号
劳动争议
冯**、六盘水首钢水钢总医院有限公司(原六盘水慈烨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6-22
2018-12-14
(2018)黔0201民初3945号
劳动争议
曾**与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4-23
2019-12-13
(2019)黔02民终2153号
劳动争议
张**、六盘水首钢水钢总医院有限公司(原六盘水慈烨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04-23
2019-09-30
(2019)黔0201民初3046号
劳动争议
冯**与六盘水首钢水钢总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0-04-23
2019-09-30
(2019)黔0201民初3030号
劳动争议
张**与六盘水首钢水钢总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4-23
2019-09-30
(2019)黔0201民初3045号
劳动争议
王*与六盘水首钢水钢总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六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1号
2026年1月19日,我支队监督员对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大道中段564号的六盘水首钢水钢医院有限公司管理的水钢医院住院楼进行检查时,发现六盘水首钢水钢医院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MA6DNLN688,法定代表人:张敏)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给予六盘水首钢水钢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六盘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6-01-28
2
钟卫医罚﹝2025﹞013号
1、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未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2、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
对该医院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六盘水市钟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5-07-21
3
钟市监罚字﹝2025﹞48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16日期间,违规收取费用的事实如下: 1、当事人在开展“自体血回收”收费项目中,对患者进行抽血、输血时,把“自体血回收”分解成两个收费项目,抽血收费100.00/次,输回血又收了费100.00/次,按照国家规定,“自体血回收”项目应收100元/次,但当事人实际收了200元/次,多收100元/次,在被检查时段对2383名患者收了“自体血回收”费用,应收238300.00元,实收了476600.00元,多收238300.00元。 2、当事人在对患者治疗的过程中,给患者开展的是“星状神经节阻术”,实际收取“神经阻滞麻醉”费用,又提供不出对该患者有做过“神经阻滞麻醉”的记录和依据,共计费用2次,按照200.00/次计算,共计收费400.00元。 以上涉嫌违规收费金额共计 238700.00元,其中1300.00元于2025年2月25日前清退完毕。237400.00元难以查找患者,无法清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共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委员会文件(基金党【2024】38号)关于周兴高等3名同志职务变动的通知、中共首钢水钢医院委员会文件(院党发【2025】8号)首钢水钢医院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二、吴婷询问笔录1份(含身份证复印件),张逸尘询问笔录1份(含身份证复印件),疼痛科住院病人病历、收费清单2份,六盘水首钢水钢医院疼痛科自体血回收项目数据1份,证明当事人分解收费项目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等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六盘水首钢水钢医院有限公司关于违规收费的退费说明,六盘水首钢水钢医院有限公司违规收费的退费公告,六盘水首钢水钢医院有限公司清退表,六盘水首钢水钢医院有限公司清退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手印,证明不能清退违法所得的事实。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由执法人员和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罚款35.6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56100.00元
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3
4
六盘水卫医罚﹝2024﹞08号
使用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李某对患者赵某某开展内科、外科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按照《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则》第一条第二十七项第一档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12000.00元
六盘水市卫生健康局
2024-11-06
5
钟市监罚字﹝2024﹞278号
经查明,2024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六盘水首钢水钢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患儿家属向执法人员反映该医院使用过期葡萄糖注射液对患儿进行治疗的情况属实,涉案的过期葡萄糖注射液标签上载有“可立袋葡萄糖注射液250ml;12.5g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2020783[包装]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产品批号]E119112112[有效期至]2021.10[生产日期]2019.11.21贵州科伦药业有限公司”等内容。上述葡萄糖注射液是当事人于2020年2月11日向上药控股六盘水有限公司购进的,当时共购进2000瓶,购进价格是3.78元/瓶,用于患儿治疗时的收费也是3.78元/瓶。患儿入该院治疗的脑科中心最后一次领用该批次葡萄糖注射液的记录为2020年4月17日,因脑科中心从库房领用以后,每次实际使用过程中没有做好登记,没有注意是否使用完毕,导致没有用完的葡萄糖注射液长期放置直至过期,而该院的护士在给患儿治疗前也未落实好查对工作,导致出现了使用上述过期葡萄糖注射液给患儿进行治疗的事件。事发后,当事人主动联系六盘水市医调委就赔偿事宜积极与患儿家属协商,当事人于2024年8月14日向患儿赔付21800元,取得了患儿家属谅解,同时,当事人对造成该起事件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该医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信息。 2.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情况及确认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用于患儿治疗的事实。 3.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医院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执法人员现场及询问调查的录像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用于患儿治疗的事实。 4.患儿家属提供的当事人使用过期葡萄糖注射液对患儿进行治疗的视频2段(已刻录至光盘),涉案过期葡萄糖注射液1瓶,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用于患儿治疗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葡萄糖注射液供货商资质1份,药品外购入库单1份、药品明细帐1份,证明涉案葡萄糖注射液为当事人从正规渠道购进并履行进货查验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1份、《关于脑科病区护理输入过期药品事件的处理通报》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患儿家属谅解及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了当事人及时对患儿病情跟踪、监测葡萄糖的代谢情况以及葡萄糖稳定性较好、未对患儿生理上造成较大影响的事实。
罚款10.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1000.00元
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5
6
钟市监罚字﹝2024﹞218号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证核实,当事人六盘水首钢水钢医院有限公司涉嫌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2021年1月-2023年10月对收治的住院病人中: 1、当事人在收取持续吸氧费用期间同时收取间断吸氧费用,属于重复收费,共重复收取间断吸氧 30651.72小时,收费标准为 3.7元/小时,费用合计113411.37元。 2、当事人在收取顺产接生费用时同时收取肛门指检、胎心监测费用,属于重复收费,重复收费合计 49941.6元,其中肛门指检 1561 次,收费标准为 15.6元/次,费用为 24351.6元,胎心监测 853次,收费标准为 30元/次,费用为 25590 元。 3、当事人在收取新生儿护理费时同时收取新生儿口腔护理费,属于重复收费,共重复收取口腔护理次数 253次,收费标准为 4.5元/次,费用合计 1138.5元。 4、当事人将应为指脉氧监测收费项目按照血氧饱和度监测项目进行收费,共收取时间为 62013.5小时,血氧饱和度监测项目收费标准为 4.94元/小时,指脉氧监测收费标准为 1.8元/小时,扩大收费范围多收费用合计 194722.39元。 5、根据《省医保局关于公布2022年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23号)文件,删除“使用防褥疮气垫或波动式气垫床每天加收”收费项目,从2022年 12月15 日起执行,但当事人 2022年 12月 15 日后仍在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2022年 12月 16 日至 2023年 10月 31 日共收取气垫床(每天加收 5元)项目 7903天,费用合计 39515元。 6、当事人在收取重症监护费的同时,收取吸痰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压疮护理费用,属于重复收费,共重复收费114207.98元。其中收取吸痰护理 14163次,收费标准为 5.56元/次,费用合计 78746.28元;动静脉置管护理 970次,收费标准为3.71元/次,费用合计 3598.7元;压疮护理 741次,收费标准为43元/次,费用合计 31863元。 7、根据首钢医院收费目录,胸壁外伤扩创术应按照次数收费,但当事人在收费时实际按照部位收取,扩大收费范围多收次数 43次,多收费用合计 52705.1 元。 8、当事人手术室在手术过程中实际消耗缝合线 43包,收费时按可吸收缝合线 52包、非吸收缝合线 7包收取,重复收费(多收取)缝合线 16包,可吸收缝合线、非吸收缝合线收费标准均为 30.8元/包,多收费用合计 492.8元。 以上违规收费金额共计 566134.75元,其中878.66元于2024年7月30日前清退完毕。565256.09元难以查找患者,无法清退。 以上情况,有住院病历及收费清单、六盘水首钢水钢医院有限公司违规收费项目统计表(清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为证。 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二、检查(调查)登记表1份、违规内容汇总1份,水钢医院关
罚款28.30673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83067.37元
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7
六盘水市监罚﹝2023﹞17号
经本局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10月28日,取得六盘水市卫生健康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21440969-652020115A1001),系六盘水市按照公立医疗机构管理的医院。2022年11月28日晚22时25分,举报人因“大量饮酒后意识障碍1小时”入院进行抢救,经当事人采取急救措施并作出洗胃治疗决定,对举报人进行洗胃治疗,期间更换胃管后再次进行洗胃治疗,治疗结束后建议举报人住院,举报人拒绝住院后支付费用共3011.74元后出院。其中按50次收取治疗费洗胃项目费用1668.50元,重复48次收取洗胃治疗费用共1601.76元,违法所得1601.76元,当事人已于2023年3月13日退还举报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举报人举报材料,证明案件来源及举报人举报的相关事项; 三、现场笔录、对当事人护士王雪娇、医患关系班主任罗元曦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重复收取举报人治疗费用的事实及相关情况; 四、首钢水钢总医院体温单(杨元元)、护理记录单、洗胃治疗同意书、抢救记录、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收费明细、贵州省医疗们在收费票据(票据编号:0071399689、0071399712)及明细,证明当事人违法重复收取举报人治疗费用的事实及相关情况; 五、当事人向六盘水市卫生健康局提供《关于患者杨元元信访事件的回复》,证明当事人收治举报人的相关情况、违法重复收取举报人治疗费用的事实及相关情况; 六、微信退款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履行责令退款事项的情况。
罚款0.480528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805.28元
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