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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雅轩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2302MABNA6C642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准东街道龙潭路以南、南华路以东九至十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3-13
2019-12-26
(2019)新2302行初18号
社会保障行政给付
阜康市雅轩酒店与阜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阜市监处罚【2023】24号
经查,阜康市雅轩酒店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2MABNA6C642,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6523021074557,经营项目:散装食品(含熟食)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制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2022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文件要求,于2023年2月8日组织对阜康市雅轩酒店油条(自制)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油条(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3月3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2023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3650000830231747)、《检验报告》(№2023X-J-SP03233)各1份,并制作现场笔录1份,对雅轩酒店面点师和后堂负责人制作询问笔录各1份。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视为当事人认可检验结论。另查,当事人加工制作油条为雅轩酒店内部员工食用,未发现当事人将油条对外销售的行为。因当事人无具体加工记录,案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因当事人无对外销售行为,仅抽检当日由抽样单位抽检油条0.6kg,购买单价为60元/kg,该案违法所得为:0.6×60=36元。
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4000元(肆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36元(叁拾陆元整)。
4000.00元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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