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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焕靓化妆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7MA7C03DF4D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河滨东路22-2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4〕110号
经查实,当事人从广州个人处购得上述产品没有索取合法购进票据等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违法购进上述化妆品的数量和购进价格及销售价格:BIODERMA卸妆水(蓝瓶)10瓶,购进单价45元销售单价55元、BIODERMA卸妆水(粉瓶)10瓶,购进单价45元销售单价55元、SK-2护肤精华露1瓶,购进单价880元销售单价1000元、ANESSA防晒霜1瓶,购进单价单价90元销售单价110元、ANESSA防晒喷雾1瓶,购进单价80元销售单价100元、ESTEE LAUDER精华液1瓶,购进单价450元销售单价500元、DECORTE化妆水1瓶,购进单价210元销售单价260元、THRRE DHERMES香水1瓶,购进单价280元销售单价350元、SHISEIDO洗面奶1瓶,购进单价220元销售单价260元、OLAY补水玉兰油1瓶,购进单价220元销售单价260元、GIORGIO ARMANI香水1瓶,购进单价440元销售单价500元。其中已经销售BIODERMA卸妆水(蓝瓶)3瓶,单价55元、BIODERMA卸妆水(粉瓶)4瓶,单价55元。故本案涉案货值4400元,违法所得为38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之规定,属于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进口化妆品包装无中文标签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当事人进口化妆品包装无中文标签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被扣押的化妆品22瓶二、没收违法所得385元,并处罚款10000,罚没款共计10385元,上缴财政。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被扣押的化妆品22瓶;没收违法所得385元,并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0385元,上缴财政。
10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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