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炎源珠宝玉器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亚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324MA9FY1C01C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石佛寺镇玉雕湾商贸城146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罚〔2026〕8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用本人身份信息在抖音平台注册“炎源珠宝玉器店”,主要经营和田玉商品。销售的商品通过抖音基地质检发货,2026年1月份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为了增加销量,对销售的商品录制短视频,挂在抖音店铺的视频“作品”栏,引用“收藏级别和田玉”等违法广告用语,以此误导消费者认为此商品是具有收藏级别的价值和升值空间,以此来吸引消费者来购买。当事人在规定时间无法提供所销售商品为“收藏级和田玉”的有关证明材料,广告内容是当事人通过山东临沂市高山青广告有限公司制作设计发布的(此线索已移交至山东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广告的制作费用3300元,提供有票据。我局于2026年3月23日对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镇市监责改(2026)23号)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镇市监限提(2026)7号),要求其立即改正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并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的规定。当事人在本案中能够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较好,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其行为符合从轻违法情形,建议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9900 元。
9900.00元
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