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强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4057751366K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85号2-7-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2-22
(2020)渝0104民初5719号
劳动争议
黄**
重庆大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渡口市监处罚〔2025〕48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月1日开始从**公司接手管理**,**住宅246户,商户44户(住宅实际为250户,其中有4户被改为了商户),收费时246户住宅采用居民水电收费,44户商户采用商业水电收费。当事人**总共有6个用电户号:5001508538*、5001508538*、5001508538*、5001508538*、5001508538*、5001508538*,于2025年6月办理了过户,2025年7月开始使用新的用电户号:5000303139*、5000303138*、5000303138*、5000303138*、5000303138*、5000303139*。当事人**共有9个用水户号:10003093*、10003093*、10003093*、10003093*、10003093*、10003093*、10003093*、10003093*、10003093*。当事人向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缴纳水电费,向转供水电终端用户收取、核算水电费的过程如下:供电公司抄表周期为每月1日至最后一日,智能电表自动提取当月用电度数,而后根据当事人用电量以及当月电价(执行标准为供电公司公示的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所示电度用电价格)每月1日向当事人出具电费账单,当事人于每月1日-10日之间根据账单缴纳电费。供水公司抄表周期不固定,根据当事人用水量以及4.55元/吨的单价向当事人出具水费账单,当事人根据账单缴纳水费,缴纳时间不固定。当事人每月5日左右由水电工进行手抄水表、电表并记录,形成水表、电表抄表原件。当事人经理**根据水电工手抄的水表、电表抄表原件统计形成电子台账,然后**将水电表抄表电子台账发给收费员***进行初核,**同步核对,最终在**处形成商户水电、物业费的收费台账,该收费台账为滚动计费台账,以2025年1月为例,其实际收费月份为商户2024年12月产生的水电费用。**根据商户水电、物业费的收费台账向商户收费。商户通过现金、微信及转账等方式向当事人缴纳费用,最终进入当事人对公账户。财务人员**通过点都PWS智慧物管工作系统核对入账信息准确性、真实性。以上水表、电表抄表原件、形成的水表、电表电子台账打印件、商户水电、物业费的收费台账当事人均通过纸质台账保存。当事人未与供电公司签订供电合同,**现有商户44户,商业用电类型为单一制用电(不满1千伏),商业用电户号3个,分别为:旧表5001508538*、5001508538*、5001508538*,新表5000303138*、5000303139*、5000303138*。每个用电户号均设一个单独的配电控制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处罚:1、罚款10万元。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和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万元。
100000.00元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