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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好德(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俊杰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681MA32UYMQ3K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豆巷村工业区32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29
(2022)粤1972民初21159号
著作权权属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东莞市开祥商贸有限公司,食尚客(漳州)食品有限公司,味好德(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字〔2025〕233号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卤鸭掌(生产日期:2025-06-01 商标:味好德 规格:散装称重)经福建省产品质量研究院监督抽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存有异议,依法向任务来源单位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1日,向当事人发出复检申请受理通知书,指定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为复检机构,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于2025年7月31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5FI-WF0024)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初检报告(报告编号:No:(2025)GHY-D31600)、复检报告(报告编号:No:2025FI-WF0024)检验结果存有异议,认为,初检机构、复检机构对涉事产品卤鸭掌(生产日期:2025-06-01 商标:味好德 规格:散装称重)的检验方法不符合脱氢乙酸(测定方法)GB5009.121-2016 第5.1.3条取样规定,不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成品整体要求的规定,同时也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的成品取样不少于3公斤的要求存在矛盾,于2025年8月15日向任务来源单位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22日向当事人出具《异议不予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理由为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对涉事产品卤鸭掌(生产日期:2025-06-01 商标:味好德 规格:散装称重)出现抽检结果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排查后向我局主张,其从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环节进行严格排查,在上述环节均未发现异常情况,不可能存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情况。其涉事产品卤鸭掌(生产日期:2025-06-01 商标:味好德 规格:散装称重)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使用量约为0.253g/kg,并未超过限量值范畴。其主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并未规定卤鸭掌类带骨产品需剔骨后再计算基数,理应将卤鸭掌成品视为整体进行检测,以此来判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含量是否超出限值。其认为导致涉事产品卤鸭掌(生产日期:2025-06-01 商标:味好德 规格:散装称重)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为初检、复检机构的检测方法存在错误,在实施检测过程中未将涉事产品的骨头保留且在计算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含量时未将骨头算入总重量之中,最终导致抽检不合格。但因两家不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5)GHY-D31600)、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5FI-WF0024)均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卤鸭掌(生产日期:2025-06-01 商标:味好德 规格:散装称重)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任务来源单位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异议申请出具《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表示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检测机构检测方法存在过错。综上,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排查原因不予认可。 当事人生产的卤鸭掌(生产日期:2025-06-01 商标:味好德 规格:散装称重)共65公斤,经合理测算每箱产品的生产成本均30元/kg,扣除合理费用,销售价格均为35元/kg,上述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2275元,违法所得325元。以上情况经核查,我局予以确认。 当事人知悉其生产的上述产品存在不合格情况后,立即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启动了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并向我局报送了相应的食品召回计划、食品无害化处理、销毁计划报告表、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召回情况报告表等相关召回情况反馈表。当事人按照其制定的食品召回计划结束食品召回工作,并向我局报告相关召回情况。因销售时间长,截止至召回期满,未有消费者联系当事人及其经销商退换上述产品。以上情况经核查,我局予以确认。 执法人员经查阅案件记录:当事人一年内未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我局行政处罚记录。
-
-元
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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