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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汉江山自助料理万达广场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梦怡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ET1Q38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竟陵东环路北99号(万达广场三楼3F)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371号
经查,2021年8月2日,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9006MA4ET1Q38E)、《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290060120108)【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含网络经营:中型)】在湖北省天门市竟陵东环路北99号(万达广场三楼3F)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在食品经营活动中,于2026年1月15日在“首衡”APP上从河北嘉谷仓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以5.65元/斤的价格购入龙眼3框,净重共69斤。 该龙眼经本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J202630286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申请。上述龙眼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于2026年3月6日之前使用完毕,因该店属于自助餐性质且未建立使用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本局对供货商涉嫌销售不合格龙眼的案件线索,依法移送至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本局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