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孙超废品收购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83MA1BFU184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尚志市纺织街(原村镇建设开发建筑材料厂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志市监处罚〔2025〕109号
当事人正在使用的2台台秤(天津市衡器厂有限公司生产;型号:TCS-500;品牌:津衡牌)无检定合格证,为孙超2024年3月份从一个到其废品收购部推销的二手称的贩子处购买的,这2台台称用途为当事人给收购来的废品称重用。据当事人陈述,其购买这2台台称时未注意称身是否有检定合格证,自其购买后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对这2台台称申请检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并作如下处理:处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
2025-09-12
2
尚志市监处罚〔2025〕107号
经查,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用来给收购来的废品称重用的1台台秤(天津市衡器厂有限公司生产;型号:TCS-500;品牌:津衡牌),是2024年从一个到该废品收购部推销的二手称的贩子那里买的,从购买之后这1台台秤一直没有申请检定,无检定合格证,涉嫌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处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
2025-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