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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蓝宫美食农家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努尔买买提·托胡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2923MA77C75G35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阿克斯塘乡长水村二组03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库车市监齐处罚〔2023〕414号
2023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库车市阿克斯塘乡长水村二组036号的库车蓝宫美食农家院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超许可范围经营制售冷食类食品“凉菜”。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10日内进行改正。2023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依然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制售冷食类食品“凉菜”;(现场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04月19日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时申请的许可项目为: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为了增加收入满足顾客的需求于2022年5月份开始在自己的店里制售“凉粉”、“胡萝卜”共2种凉菜,据当事人陈述,上述2种凉菜每盘销售价为5元/盘;原材料是从***市场购进的。因当事人未引起足够重视,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停止制售,也未按规定向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事项,仍超许可范围制售凉菜,因没有销售记录,故无法计算本案案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营业资格及身份。 2、2023年8月30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中制售冷食类食品凉菜的现场情况及事实。 3、2023年8月30日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制售冷食类食品的违法事实以及原材料进货来源,销售价格的情况。 4、2023年7月4日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销售冷食类食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10日内改正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制售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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