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辰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建辉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2MA2E2QQF3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华强路3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5
(2025)浙1122民初503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世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辰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缙云县人民法院
2
2025-06-18
(2024)浙1122民初262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丽水市挺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辰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缙云县人民法院
3
2024-09-19
(2024)浙1122民初195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李**
浙江辰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胡**,浙江中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缙云县人民法院
4
2024-09-03
(2024)浙1122民初195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李**
胡**,浙江辰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缙云县人民法院
5
2024-07-23
(2024)浙1122民初195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李**
浙江中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辰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胡**
缙云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缙烟处[2024]第52号
2024年09月23日11时09分左右,浙江省缙云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华强路37号浙江辰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应朝晖不申请执法人员回避,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件号为:331122206467。当场在其经营场所后面的仓储场所内查获卷烟:中华(双中支)5.0条、中华(细支)4.0条、利群(西子阳光)4.0条、黄鹤楼(硬1916)2.0条、中华(软)5.0条、利群(阳光)9.0条、利群(软长嘴)4.0条、中华(金中支)5.0条、中华(硬)1.0条、利群(软红长嘴)2.0条、黄金叶(天叶)13.0条、利群(休闲细支)5.0条、钻石(荷花)2.0条,合计13个品种61.0条。经现场清点,所有卷烟条、盒包装封装完整。检查过程中,现场负责人一直在现场。因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涉嫌存在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卷烟被本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前,我局依法告知了现场负责人采取该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现场负责人未予陈述、申辩。2024年09月23日经本局批准立案,本案经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
经立案查明,朱建辉,男,汉族,48周岁,居民身份证住址: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工联村联湖巷95号,现在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华强路37号经营浙江辰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兼营卷烟零售业务,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3311222064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MA2E2QQF33。根据当事人朱建辉的陈述,其先于2024年9月6日从一名上门销售卷烟的男子(具体信息不详)处以:黄金叶(天叶)800.00元/条、利群(休闲细支)1020.00元/条的购进价格购进黄金叶(天叶)13.0条、利群(休闲细支)5.0条,共计2个品种18.0条卷烟,进货总额小计人民币15500.00元。其又于2024年9月18日从一名上门销售卷烟的男子(具体信息不详)处以:中华(双中支)500.00元/条、中华(细支)480.00元/条、利群(西子阳光)290.00元/条、黄鹤楼(硬1916)900.00元/条、中华(软)600.00元/条、利群(阳光)450.00元/条、利群(软长嘴)315.00元/条、中华(金中支)800.00元/条、中华(硬)400.00元/条、利群(软红长嘴)200.00元/条、钻石(荷花)300.00元/条的购进价格购进中华(双中支)5.0条、中华(细支)4.0条、利群(西子阳光)4.0条、黄鹤楼(硬1916)2.0条、中华(软)5.0条、利群(阳光)9.0条、利群(软长嘴)4.0条、中华(金中支)5.0条、中华(硬)1.0条、利群(软红长嘴)2.0条、钻石(荷花)2.0条,共计11个品种43.0条卷烟,进货总额小计人民币21090.00元。上述13个品种61.0条卷烟进货总额共计人民币36590.00元。尔后存放在其经营场所后面的仓储场所内准备销售时被本局于2024年9月23日依法查获。上述卷烟被查获时尚未销售。上述卷烟经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鉴定:查获的中华(双中支)5.0条、中华(细支)4.0条、利群(西子阳光)4.0条、黄鹤楼(硬1916)2.0条、中华(软)5.0条、利群(阳光)9.0条、利群(软长嘴)4.0条、中华(金中支)5.0条、中华(硬)1.0条、利群(软红长嘴)2.0条、黄金叶(天叶)13.0条、利群(休闲细支)5.0条、钻石(荷花)2.0条,共计13个品种61.0条卷烟均为真品卷烟,鉴别检验过程中,每个品种卷烟质检损耗各0.1条。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朱建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鉴别检验报告”、“现场执法活动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承办人员认为: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却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违法进货的真品卷烟总额为36590.00元,依据《浙江省烟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的可裁量情形,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30000元以上的属违法程度严重,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属违法程度严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缙云县烟草专卖局决定如下:
对被处罚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真品卷烟进货总额36590.00元的9%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3293.10元,上缴国库;
查获的中华(双中支)5.0条、中华(细支)4.0条、利群(西子阳光)4.0条、黄鹤楼(硬1916)2.0条、中华(软)5.0条、利群(阳光)9.0条、利群(软长嘴)4.0条、中华(金中支)5.0条、中华(硬)1.0条、利群(软红长嘴)2.0条、黄金叶(天叶)13.0条、利群(休闲细支)5.0条、钻石(荷花)2.0条,共计13个品种61.0条真品卷烟(每个品种卷烟质检损耗各0.1条由本局予以补偿)发还被处罚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3293.10元
缙云县烟草专卖局
2024-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