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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当湖枫丹霞露女子美容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82MA2B87WY5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新华南路63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27
(2022)浙04民终1145号
劳动争议
平湖市当湖枫丹霞露女子美容院
任**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1-14
(2021)浙0482民初4913号
劳动争议
平湖市当湖枫丹霞露女子美容院
任**
平湖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4〕520号
当事人于2024年5月9日向广州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购买了10盒周大云紧致护理舒缓精油套盒,总价共2080元,并摆放于店内用于美容配套使用。当事人提供该款产品的购进时聊天截图及生产企业资质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款产品的相关备案资料,仅能提供周大云护理舒缓精油套盒2020年3月20日的相应检验报告。同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APP查验,周大云护理舒缓精油套盒显示已于2022-06-20注销。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备案信息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1、没收10盒周大云紧致护理舒缓精油套盒;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对经营的化妆品进行备案情况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 1、警告。
10000.00元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