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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盛隆乳胶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光昌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751188059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平阳县万全轻工基地家具园万福路6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2
(2025)浙0381民初58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盛隆乳胶科技有限公司
瑞安市巨旺鞋业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2
2024-01-02
(2023)浙0381民初11991号
合同纠纷
温州盛隆乳胶科技有限公司
张**
瑞安市人民法院
3
2022-04-07
(2022)浙03民终11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巨圣鞋业有限公司
温州盛隆乳胶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3-18
(2022)浙03民终11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巨圣鞋业有限公司
温州盛隆乳胶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11-16
(2021)浙0326民初49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盛隆乳胶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巨圣鞋业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6
2019-06-18
浙平阳劳人仲案(2019)138号
吕*,李**
温州盛隆乳胶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8-25
2016-05-12
(2015)温瓯执民字第264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盛隆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6-12-14
2010-06-21
(2010)甬镇执民字第67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平阳美豪家具有限公司与宁波杉杉儿童用品开发有限公司、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6-01-14
2016-01-14
(2016)浙0326行审13号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与温州盛隆乳胶制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行政案件
4
2014-01-13
2014-01-13
(2014)温平民初字第5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平阳真美家具有限公司与平阳美豪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环平罚﹝2024﹞5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乳胶项目正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正在运行,现场对生物质锅炉排气筒出口取样检测显示:基准氧含量低浓度颗粒物浓度为29.3mg/m3,不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限值要求,污染环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和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8月16日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100000.00元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08-16
2
平市监处罚〔2024〕10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7年12月从浙江某某锅炉有限公司购买的一台分汽缸。分汽缸规格为219X850,额定压力为1.25MPa,产品编号为RFG17108,制造年月为17年12月。2023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该台分汽缸正在该公司内作业。根据《<spanclass="cbz">特种设备目录</span>》代码:2000;种类:压力容器;类别: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该台分汽缸属于压力容器,是特种设备。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分汽缸检验报告,当事人无法提供。截止查获时止,当事人尚未取得检验合格报告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3年12月26日,当事人对该分汽缸进行报废处理。<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属于使用未将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32000元罚款。(上缴财政)<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属于使用未将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处32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32000.00元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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