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小佘太镇佳易乐百货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青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3MA0NM8AY1J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小佘太镇十份子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前市监处罚〔2025〕佘13号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食品过程中,未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证、未保存进货凭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台账,被我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4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2025年7月30日前改正。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满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购进的食品仍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未保存进货凭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5000.00元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