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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城区金涛涛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涛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328MA42WCAJ2K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王范回族镇永宁大道双语学校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73号
2026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洛宁县王范回族镇永宁大道双语学校6号的洛宁县城区金涛涛饭店进行了监督检查,在该饭店后厨操作间炒锅旁调料架上发现已开封的“瑞可莱”牌肉香王调味料一壶,型号:G5147,净含量:1kg,该壶肉香王放置于正在使用的调料区,已打开使用,剩余约五分之一,壶身及周边有使用油渍残留痕迹,处于待使用状态。标签信息: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01月01日,保质期:18个月,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在洛宁县王五超市购买的“瑞可莱”牌肉香王调味料,共六壶 ,购进价是38元/壶,其他五壶已经使用,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该批购物票据在去年整理票据时丢弃了)。当事人在2026年3月5日,过完春节开门营业整理仓库时发现遗留的这壶“瑞可莱”牌肉香王调味料,没有查看保质期就拿到后厨,在做火锅汤料时使用了,至案发已使用五分之四,剩余五分之一由执法人员依法出具宁市监强制【2026】B03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予以扣押。由于该肉香王调味料在火锅汤料里添加使用,该店无法提供调味料的投料记录及火锅销售记录,致使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1、罚款10000元;2、没收超保质期的“瑞可莱”牌肉香王调味料(净含量:1kg)一壶(剩余五分之一)。
10000.00元
洛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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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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