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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伊生苑餐厅(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乙卜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2821MA75UL2AX1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西州乌兰县茶卡镇星入海大酒店一楼铺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市监罚字〔2024〕11号
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警告; 2.责令改正; 3.没收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牦牛奶、青稞糌粑粉、黑青稞糌粑粉; 4.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5.处罚款人民币36500元。
36500.00元
海西州乌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5
2
乌市监罚〔2024〕11号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1。警告。2。责令改正。3。没收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牦牛奶、青稞糌粑粉、黑青稞糌粑粉。4。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人民币36500元。
36500.00元
乌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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