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佰誉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龙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2MA7E3HP20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丁兰街道三义路20号二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烟处[2023]第965号
2023年12月4日,本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丁兰街道长虹路652-654号钟小明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黄鹤楼(硬金砂)9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3条、牡丹(软)4条、黄鹤楼(软蓝)3条、芙蓉王(硬)3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双喜(软经典)2条、中华(双中支)2条、中华(硬)1条、贵烟(跨越)2条等,合计17个品种38条。因该批卷烟质量有疑,且钟小明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23年12月5日,本局立案调查。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钟小明所有。钟小明于2023年12月1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身份不明)处购入卷烟: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100元/条)、云烟(紫)1条(100元/条)、黄金叶(天叶)1条(700元/条)、中华(双中支)2条(430元/条)、中华(硬)1条(400元/条)、利群(软红长嘴)1条(200元/条)、芙蓉王(硬)3条(230元/条)、黄山(新制皖烟)1条(130元/条)、红双喜(硬)1条(85元/条)、贵烟(跨越)2条(210元/条)、白沙(和天下)1条(900元/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条(195元/条)、黄鹤楼(硬金砂)9条(150元/条)、双喜(软经典)2条(100元/条)、黄鹤楼(软蓝)3条(175元/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3条(95元/条)、牡丹(软)4条(120元/条),计17个品种38条,进货总额为7720元(柒仟柒佰贰拾元整)。双方当场交货,以现金结清货款。钟小明拟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其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截至案发之日,尚未售出。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涉案的违法物品情况; 证据二:钟小明提供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证1份、营业执照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钟小明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钟小明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钟小明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的事实。
钟小明在其经营场所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鉴于钟小明的违法情形,其在经营场所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但未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钟小明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对涉案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除质检损耗外予以公开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钟小明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0.00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4-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