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艳会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艳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82MA84NUTU2A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慧阳街南湖丽景大门北第一家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市监轻罚〔2024〕3号
经调查,被投诉人在2023年12月1日从大安市静伟批发购买了1包(共20袋)“集家素牛肉干”,商品信息:品名:素牛肉干;执行标准:Q/QHS0001S;生产许可证:SC10741172500290;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见打码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日期在2023年10月16日的商品“素牛肉干”两袋(已过保质期)。进货价每袋0.4元,销售价每袋0.5元。被诉人在超过该食品保质期后的2024年4月17日销售4袋,售价共2.00元,利润0.40元。被投诉人索要了供货方和生产方的资质证件、检验报告、和购货凭证,销售时做了销售记录。被申诉人经营场所设置了下架箱,并且对于临期、过期及异常状态食品有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食品的行为。
被投诉人于2024年4月18日经营了保质日期至2024年4月16日的食品,根据事实和证据,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不等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食品;”的规定。 当事人不构成刑事犯罪,属一般行政处罚案件。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提供证据,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二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案情适用于《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第305序号规定的“法律名称”:《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法律依据: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违反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违反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处理意见: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建议做如下处罚:一、没收2袋“素牛肉干”,二、没收违法所得:肆角(0.4元)三、罚款二千元。
2000.00元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