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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锐恩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浩宇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01MA28BQN72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朝晖路356号4幢第三层019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12
(2024)浙0402民诉前调30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嘉兴锐恩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冒*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路政罚〔2025〕021782
2024年5月30日10时8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中鹏、陆建农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5-2521:22:03车号为浙FDY593在X313(洛油公路)洛西村、油车港方向K29+5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24.45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45吨。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贰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427.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30
2
嘉路政罚〔2025〕011489
2024年10月10日21时16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远洋、杜燕云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10-0408:50:40车号为浙FDY593在X208(余沈公路)余新方向K2+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24.9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9吨。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玖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495.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30
3
嘉路政罚〔2025〕011487
2024年5月15日17时2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远洋、杜燕云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5-0905:34:40车号为浙FDY593在X208(余沈公路)余新方向K2+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23.5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5.5吨。
-
285.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30
4
嘉路政罚〔2025〕011488
2024年11月15日9时52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远洋、杜燕云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11-1209:29:08车号为浙FDY593在X104(嘉盐公路)海盐、嘉兴方向K24+9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23.22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5.22吨。
-
243.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30
5
嘉路政罚﹝2025﹞011524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8月24日08时15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211(余步公路)余新方向K7+015检查时发现嘉兴锐恩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锐恩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195.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30
6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67号
经查明,2023年3月12日,当事人嘉兴锐恩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核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将建筑垃圾从大桥镇一工地运输到凤桥镇陈良村方舱医院内。现场检查时,共有四辆车半挂车运输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具体为工程渣土,每车土方量10方,共计擅自运输建筑垃圾40立方米。四辆半挂车车牌号分别为浙F·Q3557、浙F·Q1953、浙F·Q1575、浙F·K1358.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勘验图。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嘉兴锐恩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陈良村方舱医院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现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110000.00元
嘉兴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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