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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桃园镇浩金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慧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20324MACX8KR68H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睢宁县桃园镇桃园社区仔仙商业中心6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睢市监处罚〔2025〕X00268号
1.当事人销售的胡萝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的实测值为0.44mg/kg,超出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噻虫胺残留量“≤0.2mg/kg”的要求。该批次胡萝卜是当事人于2025年7月7日从小蒋蔬菜批发购进的,购进数量为18.6公斤,购进价格为2.2元/公斤,销售价格为2.96元/公斤,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用农产品的货值金额55.06元,违法所得55.06元。当事人提供所购该批次胡萝卜供货商的票据以及供货商营业执照,票据上面记录了进货的品种、数量、进货日期等信息,当事人陈述,2025年7月7日所购胡萝卜的具体信息记录在供货商印制的票据背面,当事人提供2025年7月6日在同一供货商处的进货票据1张,票据上面记录了供货商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可以认定当事人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2.当事人销售的山药手工大辣棒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1日,保质期为150天,保质期截止日期是2025年7月29日,截止我局2025年8月1日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该款食品是当事人于2025年4月7日购进的,购进时未超过保质期,销售价格为19.8元/公斤,我局现场检查时正在销售的数量为2.696公斤。经核实,该款食品为散装称重食品,与同系列同价格其他散装食品共用一个称重码,且在称重过程中存在与其他不同系列但同价格散装食品共用一个称重码的情况,我局无法核实该款食品超出保质期之后的详细销售情况,可以认定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53.3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山药手工大辣棒2.696公斤)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山药手工大辣棒2.696公斤);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8
2
睢市监处罚〔2024〕00114号
当事人销售的“海底捞 筷手小厨”辣椒面(香辣干碟)(复合调味料),生产日期2023年4月22日,保质期9个月,保质期截止时间2024年1月21日,当事人共购进20袋,购进价3.8元/袋,销售价4.9元/袋,2024年1月25日售出2袋,销售区域有18袋正在销售;“海底捞 筷手小厨”香辣孜然烧烤料(复合调味料),生产日期2023年4月10日,保质期9个月,保质期截止时间2024年1月9日,当事人共购进20袋,购进价3.5元/袋,销售价4.9元/袋,2024年1月25日售出1袋,销售区域有18袋正在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另外1袋丢失。截至2024年1月26日我局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191.1元,违法所得3.6元。当事人在开展食品经营活动过程中,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致使所销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
罚款金额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6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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