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石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庞发平 | 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821597642291L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修武县郇封镇大文案村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3
(2024)豫0821民初00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庞**,屈*
都**
修武县人民法院
2
2023-11-22
买卖合同
焦作石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修武县建筑公司
修武县人民法院
3
2023-06-13
(2023)豫0821民初12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焦作石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修武县建筑公司
修武县人民法院
4
2023-01-05
(2022)豫08民终4236号
合同纠纷
焦作石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光山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12-15
(2022)豫0804民初1920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
河南永锡建材有限公司
焦作石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6
2022-12-14
(2022)豫0802民初479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
焦作石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7
2022-12-13
(2022)豫0802民初4579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
焦作石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8
2022-09-22
(2022)豫0821民初2094号
劳动争议
赵**
焦作石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修武县人民法院
9
2022-06-02
(2022)豫0802民初204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杜**
庞**,焦作石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屈*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10
2022-06-02
(2022)豫0802民初204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杜**
焦作石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27
2021-10-20
(2021)豫0821执恢22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焦作石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白**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6-17
2021-05-24
(2021)豫08民终17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焦作石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08756.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4-19
2021-02-08
(2021)豫0821民初16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与韩**、焦作石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22
2020-12-16
(2020)豫0821财保79号
其他民事
张**、焦作石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109987.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5
2019-06-05
2019-05-29
(2019)豫0821执1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焦作石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8-10-09
2017-11-13
(2017)豫0724民初1865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焦作石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8-10-09
2018-05-03
(2018)豫07民终73号
焦作石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贺**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8-03-30
2018-03-08
(2017)豫0821执94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焦作石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7-08-31
2017-07-10
(2017)豫0821民督31号
申请支付令
焦作石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王**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564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7-02-21
2017-02-21
(2017)豫0724民初31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与白**、焦作石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焦环罚[2026]26号
违反了《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给予罚款壹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18000.00元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2026-01-21
2
豫新获交简罚字[2025]第1200003号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获嘉县交通运输局
2025-12-19
3
豫焦修交综执罚字﹝2025﹞第0000004号
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罚款壹万元
10000.00元
修武县交通运输局
2025-05-30
4
焦环罚决字﹝2024﹞228号
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1.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立即恢复车牌号豫HN5307柴油货车尾气处理装置正常背压、温度传感器。2.给予罚款五千元行政处罚。
5000.00元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2024-07-22
5
豫新获交简罚字[2024]第0400003号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20条
罚款3000元
3000.00元
获嘉县交通运输局
2024-04-07
6
豫新获交罚字﹝2024﹞第0400012号
焦作石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案
罚款6500元
6500.00元
获嘉县交通运输局
2024-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