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陵区孙中乾蔬菜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中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1002MABM4P8Y6P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人民南路99号(江苏联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C11区11-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扬广市监处罚〔2025〕11号
2024年10月23日,我局收到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移送函,“扬州市创亿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给扬州市培智学校的生姜经扬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YSP241449),该生姜由“扬州市创亿农产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从“广陵区孙中乾蔬菜经营部”购进,该生姜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我局于10月25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的生姜。当事人现场自述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不要求复检。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实情况,经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这批生姜是当事人于2024年5月12日从山东省潍坊市农民彭继涛处购进的,共购进该批生姜350斤,单价4.5元/斤,进价共计1575元。2024年5月15日销售给“扬州市创亿农产品有限公司”上述生姜2筐,32斤/筐,共计64斤,平均销售单价5.31元/斤。剩余生姜于2024年5月15日销售完毕,没有台账记录,剩余生姜的销售单价均为5.31元/斤,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该批生姜违法货值为1858.5元,违法所得为283.5元。当事人采购生姜时索要了该批生姜的进货票据、供货人提供的该批生姜的快速检测报告,进联谊市场之后,当事人也在销售前做了快速检测。
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采购生姜时索要了该批生姜的进货票据、供货人提供的该批生姜的快速检测报告,进联谊市场之后,当事人也在销售前做了快速检测,检测结果都是合格之后才开始销售的,并且当事人积极整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3.5元;2、罚款1000元。
罚款金额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83.5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2
扬广市监处罚〔2023〕0029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6日从山东潍坊昌邑峡山蔬菜批发市场购进涉案生姜30斤,进价11元/斤,以12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抽检当天共抽样6.29公斤,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出具的No:NJ-J23054166号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生姜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的要求。除被买样抽检的6.29公斤外,其他8.71公斤已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货值为360元,违法所得3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索要了该批生姜的快检合格报告以及进货单据,并在进入联谊市场时对该批生姜进行了快检,结论为合格
没收违法所得30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元
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