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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大洋芋食品经营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玉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8MA6NX8F222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平田乡平田村民委员会平田村1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元市监处罚〔2023〕115号
2023年7月2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元谋县大洋芋食品经营便利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销售的无硅修护洗发水3瓶涉嫌超过限期使用日期。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3〕115号)依法对3瓶洗发水实施扣押。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从一辆装满日用品送货上门批发化妆品的车上,以18元/瓶的价格购进外包装标注:净含量500ml,委托方:汉高股份有限公司,被委托方:苏州博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苏州,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苏妆20170018,产品标准号:GB/T29679 ,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的无硅洗发水30瓶在店内销售,以25元/瓶的价格在限期使用日期前销售了27瓶,剩余的3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仍摆放在该店化妆品货柜上待售(限期使用日期分别是:20220322、20220828、20221105)。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货值金额75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无硅洗发水3瓶; 2.处以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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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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