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诚信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忠 | 注册资本:4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2761303225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林埭镇徐家埭街干泾路269号北侧第8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6﹞10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已依法取得药品零售许可,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8月8日、2024年8月22日从江药集团常州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8168876”的钙片共计4盒。进货时,当事人已依法索取并留存上家经营资质文件、产品检验报告书,同时建立完整进货及销售台账,履行药品经营进货查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明知所售药品为假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94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94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94元。
0.00元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