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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富明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五妹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902593458753N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宁德市蕉城区九都镇西溪村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2
(2025)闽0902民初3013号
民间借贷纠纷
谢**
郑**,宁德富明工贸有限公司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2
(2025)闽0902民初23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华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宁德富明工贸有限公司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05-08
(2025)闽0902民初21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德富明工贸有限公司
淮安弘瑞炭业科技有限公司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4
2024-07-17
(2024)闽09民终86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宁德富明工贸有限公司
宁德市蕉城区九都镇人民政府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4-10
租赁合同纠纷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6
2024-01-11
(2023)闽0902民初318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宁德市蕉城区九都镇人民政府
宁德富明工贸有限公司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7
2024-01-08
(2023)闽0902民初318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宁德市蕉城区九都镇人民政府
宁德富明工贸有限公司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8
2024-01-03
(2023)闽0902民初318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宁德市蕉城区九都镇人民政府
宁德富明工贸有限公司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9
2023-12-05
(2023)闽07行赔初1号
行政赔偿
宁德富明工贸有限公司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3-03-09
(2022)闽0211民初73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厦门林阳科技有限公司
宁德富明工贸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1-20
(2022)闽0211民初73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厦门林阳科技有限公司
宁德富明工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2
2017-06-04
(2017)闽0902民初20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谢**
常州碧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05
2020-07-20
(2020)闽0902执恢380号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宁德富明工贸有限公司、谢**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8-11
2020-07-20
(2020)闽09民终46号
魏**、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7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5-06
2019-10-16
(2019)闽0902民初3419号
合同纠纷
谢**与宁德富明工贸有限公司、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5-06
2020-02-05
(2019)闽0902执恢818号
宁德富明工贸有限公司、谢**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5-06
2019-12-18
(2019)闽09民终1720号
魏**、谢**、宁德富明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03-18
2018-11-15
(2018)闽0902民初4153号
股东出资纠纷
谢**与宁德富明工贸有限公司、魏**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9-08-24
2018-10-19
(2018)闽0902执849号
不当得利纠纷
宁德富明工贸有限公司、谢**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9-04-26
2019-03-29
(2019)闽09民终100号
股东出资纠纷
谢**、宁德富明工贸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1-18
2017-09-11
(2017)闽0902民初2071号
不当得利纠纷
宁德富明工贸有限公司与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7-12-18
2017-11-23
(2017)闽09民终1535号
不当得利纠纷
宁德富明工贸有限公司、谢**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闽宁环罚﹝2026﹞10号
2025年10月27日福建中一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ZHJ2509179)显示:2025年9月29日对宁德富明工贸有限公司厂界无组织东北侧、西南侧、西北侧臭气分别检测四次,检测值均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标准限值(标准限值20),其中厂界东北侧、西北侧臭气最高检测值为95,超标3.75倍。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鉴于该公司能够主动履行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及《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宁市环规〔2025〕1号)中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该公司的超标倍数、对周边居民造成的影响、已完善恶臭污染治理设施、能够主动配合调查等,经集体研究,我局责令该公司继续落实《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蕉环违改字〔2025〕5号)要求,并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85000元(大写:捌万伍仟元)。
85000.00元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6-02-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10-26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