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晚霞养老院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俊 | 注册资本:9.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7MAD74L7HX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秭归县茅坪镇银杏沱村二组26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秭市监处罚〔2026〕17号
经查,当事人在采购涉案菜籽油过程中,未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及其他合格证明,未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法定内容,亦未留存相关进货凭证。致使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说明涉案菜籽油合法进货来源,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进货票据,涉案菜籽油的购进时间、数量、交易价格等关键事实均无法查实。当事人购进上述菜籽油后用于食堂菜品加工,供养老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食用。因涉案菜籽油购进价格不详,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规定,本案货值金额按照本局调查核实的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计86.5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原料使用记录,无法核实上述菜籽油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情况,且当事人使用涉案菜籽油加工的成品未单独计价收费,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76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1瓶已开封的超过保质期的鲁花?低芥酸特香菜籽油(带瓶1.75kg);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