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潜江市华英建材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建华注册资本:0.000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4B3Q319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潜江市王场镇东岳镇3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4〕22号
2004年4月25日,当事人经核准注册,在潜江市潜江市王场镇东岳街37号从事五金、建材、水暖零售经营活动。2023年8月22日,本局会同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荆州分院对当事人销售的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进行了抽样检验。2023年11月23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荆州分院出具《检验报告》,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不合格,经检验:该样品抗折强度、抗压强度不符合GB 175-2007标准规定。2023年12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上述不合格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8日,规格型号为50Kg/袋,当事人于2023年8月20日从沙洋秦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共计购进21吨(420袋),购进单价为200元/吨,共付货款4200元。 据当事人陈述,其购进上述水泥后,以15元/袋(300元/吨)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该批次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获得销售款6300元,获利2100元。当事未建立销售台账,也无法提供销货票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们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 2、按货值金额的2倍处罚款12600元。
126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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