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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海凌石化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卫东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27431146900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宜兴市新建镇新闸西路兴建人家一期1#101-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5-13
(2021)苏0282民初42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市海凌石化有限公司
周*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
2
2021-05-10
(2021)苏0282民初42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市海凌石化有限公司
季*
宜兴市人民法院
3
2020-09-25
(2020)苏02民终39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亿诚胜博商贸有限公司,陈*
无锡市海凌石化有限公司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07-09
(2020)苏0282民初49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市海凌石化有限公司
无锡亿诚胜博商贸有限公司,x**
宜兴市人民法院
5
2020-07-09
(2020)苏0282民初49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市海凌石化有限公司
陈*,无锡亿诚胜博商贸有限公司
宜兴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28
2021-05-08
(2021)苏0282民初426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4263无锡市海凌石化有限公司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4-30
2021-04-16
(2021)苏0282民初42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市海凌石化有限公司与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4-30
2021-04-16
(2021)苏0282民初42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市海凌石化有限公司与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4-30
2021-04-28
(2021)苏0282民初426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4264无锡市海凌石化有限公司与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4-23
2021-04-12
(2021)苏0282执7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市海凌石化有限公司与无锡亿诚胜博商贸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11-27
2020-07-22
(2020)苏0282民初49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4996无锡市海凌石化有限公司与无锡亿诚胜博商贸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5149.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10-09
2020-09-28
(2020)苏02民终39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3932无锡亿诚胜博商贸有限公司、陈*与无锡市海凌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06-29
2020-06-10
(2020)苏0282民初4996号
无锡市海凌石化有限公司与无锡亿诚胜博商贸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3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市监处罚〔2025〕X00184号
经查:2025年1月,当事人收到镇江市丹徒区上会加油站的订单,向当事人订购5桶柴机油。因无锡市海凌石化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4日经营范围由润滑油、润滑脂、燃料油的加工、销售变更为润滑油销售化工产品销售。当事人委托河北海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柴机油,产品规格为160L/桶。产品运送至当事人仓库后,当事人利用其关停前订制的塑料桶把委托生产的柴机油分装为涉案产品柴机油(中国石油石化CD15W-40柴机油,净含量:16L,生产日期:2025/06/27,出品:中国石油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商:江苏省无锡市海凌石化有限公司,地址:江苏无锡新建镇)。2025年2月6日,当事人将分装后的5桶柴机油以109.6元/桶的价格销售给镇江市丹徒区上会加油站。2025年7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50桶上述涉案产品柴机油,未发现上述涉案产品柴机油其余的空桶。据当事人描述,上述涉案产品柴机油共分装了55桶,因该产品销量不佳,基本都是按需生产,但考虑到将仓库中之前剩余的空桶消耗掉,因此共分装了55桶。当事人陈述未取得“ 中国石油石化”商标注册登记证书及“ 中国石油石化”的使用授权。2025年7月7日,我局新建分局函询宜兴市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2025年7月8日宜兴市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出具商标侵权判定咨询意见(宜知维[2025]商咨字29号),结论为当事人产品外包装未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使用“ 中国石油石化”与注册商标“ ”“ ”“中石化”近似,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注册商标“ ”“ ”“中石化”的知名度,当事人使用“ 中国石油石化”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办案人员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从轻处罚: 1、没收商标侵权的50桶中国石油石化CD15W-40柴机油(净含量:16L,生产日期:2025/06/27,出品:中国石油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商:江苏省无锡市海凌石化有限公司,地址:江苏无锡新建镇); 2、罚款40000 元,上缴国库。
40000.00元
无锡市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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