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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昭阳区文辉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茜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026930544304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昭通市昭阳区洒渔乡大桥村公所二十六社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09
(2021)云0111民初226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昭通市昭阳区文辉矿业有限公司
昆明春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0-29
民间借贷纠纷
李**
昭通市昭阳区文辉矿业有限公司,朱**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10
2022-08-01
(2022)云06民终1479号
合同纠纷
陈**、昭通市昭阳区文辉矿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昭环罚决字﹝2023﹞70号
1.机制砂、粉砂露天堆放,四周无围挡,未采取覆盖措施;2.水洗砂生产线产生的洗砂废水排入厂区无防渗措施的土坯坑塘。
当事人:昭通市昭阳区文辉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6930544304法定代表人:陈茜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洒渔镇大桥村26社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昭通市昭阳区洒渔镇大桥村26社的年产10万吨石灰岩矿生产线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机制砂、粉砂露天堆放,四周无围挡,未采取覆盖措施;2.水洗砂生产线产生的洗砂废水排入厂区无防渗措施的土坯坑塘。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5月13日、6月24日)2份;昭通市昭阳区文辉矿业有限公司股东马永排(法定代表人陈茜授权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13日、7月4日)2份;昭通市昭阳区文辉矿业有限公司资料员刘武斌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13日、7月4日)2份;昭通市昭阳区文辉矿业有限公司现场图片资料(2023年5月13、6月24日)2份;陈茜、马永排、刘武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昭通市昭阳区文辉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6930544304)复印件1份;昭通市昭阳区文辉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茜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昭阳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昭区环准评【2021】14号(昭通市昭阳区文辉矿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石灰岩矿升级改造项目)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30626930544304001Q)复印件1份;昭通市昭阳区文辉矿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石灰岩矿升级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昭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昭区环监检字【2023】057号)原件1份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3年8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3〕7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截止2023年8月17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对你公司送达的《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3〕70号)等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鉴于你公司在近三年内属首次违法,在我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及时修建围挡,对露天堆放的机制砂、粉砂采取覆盖措施,安装脱泥机及时对洗砂废水进行处置,消除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的通知》(云环通【2022】158号)文件中《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符合从轻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后,我局案审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你公司“机制砂、粉砂露天堆放,四周无围挡,未采取覆盖措施”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2.对你公司“水洗砂生产线产生的洗砂废水排入厂区无防渗措施的土坯坑塘”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拾叁万元(¥:13000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150000.00元)。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财务室出具的一般缴纳罚款书电子票据,根据电子票据中的20位缴款码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我局财务室将打印回执送昭阳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附卷。具体操作事宜请与我局财务人员联系,联系人朱梅,电话:0870-3189680)。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0000.00元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08-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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