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团风县汇总液化石油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谦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1L0178337X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团风县总路咀镇河东路5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9
(2024)鄂1181行初64号
行政强制措施
团风县汇总液化石油气站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麻城市人民法院
2
2024-12-09
(2024)鄂1181行初63号
行政处罚
团风县汇总液化石油气站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麻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团风市监处罚〔2024〕32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1年9月,于2021年1月27日获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在团风县总路咀镇河东路55号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及充装等服务至今。2023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气瓶安全管理信息追索平台系统”从2023年9月14日至2023年11月14日的数据为:充装总次数1032,充装前检查记录总次数367,充装后检查记录总次数326。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前检查记录与充装后检查记录不相符且有气瓶的充装行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没有检查记录。该行为有明显主观故意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