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松滋市小谢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丹丹注册资本:2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4A28E56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松滋市纸厂河镇裴家河村一组3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6〕2号
当事人于2013年04月03日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在松滋市纸厂河镇裴家河村一组38号从事化妆品零售经营活动。 2025年1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右侧第一个货架上检查发现有日用百货待售,其中有以下两种化妆品:1.两瓶净含量为200克的“潘婷”乳液修复去屑洗发露,限用日期为2025年09月12日,其包装标示有:产品名称:潘婷PRO-V乳液修护去屑洗发露,使用方法:洗发用。注意:避免入眼,如不慎入眼,请立即用清水清洗。成分:水、月桂醇硫酸酯钠、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钠、氯化钠、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乙二醇二硬脂酸酯、柠檬酸钠、椰油酰胺 MEA、二甲苯磺酸钠、聚二甲基硅氧烷、(日用)香精、柠檬酸、苯甲醇、氯咪巴唑、瓜儿胶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苯甲酸钠、甘油、EDTA四钠;其他微量成分:泛醇、泛醇基乙基醚、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盐酸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044670 Q/GZBJ2 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代码P)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024 生产企业:江苏宝洁有限公司(代码T)太仓市通港东路88号化妆品 生产许可证编号:苏妆20160037生产企业:天津宝洁工业有限公司(代码X)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小区兴华七支路12号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津妆20160006 具体生产企业请见限期使用日期前的字母代码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 合格 条形码:6903148093719,截止检查之日已超过限用日期67天。2.两盒净含量为100克的“云南白药”牙膏,限用日期为2025年10月28日,其包装标示内容有:成分:磷酸氢钙二水合物、去离子水、山梨(糖)醇、甘油、水合硅石、月桂醇硫酸酯钠、云南白药提取物、食用香精、纤维素胶、黄原胶、焦磷酸四钠、糖精钠、苯甲酸钠、氨甲环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3686号,邮编:650500电话:4001000538,具体生产地详见外盒限期使用日期后字母,限期使用日期和生产批号见包装盒及管尾(317862A22 2025 1028 A),生产地:A云南 B江苏,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云妆20160015,香型:薄荷清爽,合格品,执行标准:GB/T 8372 0B/T 2966,截止检查之日已超过限用日期21天。 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化妆品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营业执照》,但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等资料。因当事人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本局执法人员下达《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松市监责改字〔2025〕19075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5日前改正上述行为,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潘婷”乳液修复去屑洗发露销售价格为20元/瓶,货值金额为40元,“云南白药”牙膏销售价格为18元/盒,货值金额为36元。当事人主动要求在本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现场将超过使用期限的上述化妆品销毁处理。由于当事人未保存销售票据,现无法查清其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 对当事人销售超过限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两项合并,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6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