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私封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德伦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MA6GXTCU3N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8号美的·林城时代F-02,F-03栋15层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市监处罚[2024]14号
经查: 当事人是合法的市场主体,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 当事人委托贵州古镇池酒业有限公司共生产了10件花好月圆酒(生产日期:2023/12/07),该批酒的标签未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委托加工费单价为2元/瓶,共计120元,该批酒未售出,销售单价定为380元/件,货值金额为380元/件×10件=38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花好月圆酒所有的原辅材料(含标签)均是当事人提供,双方约定由当事人负责产品设计,审核包装产品信息,对其提供的包装材料外观、商标、标签标示负责并承担责任。 白云大酱仁酱香酒馆经营场所的房屋是当事人所承租,白云大酱仁酱香酒馆实际上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与当事人也无关系。当事人将其酒罐、酒坛、散装白酒(基酒)、白酒包装材料、白酒成品(花好月圆酒)等物资存放在白云大酱仁酱香酒馆的经营场所内。 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能查询到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本局也无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没有当事人受到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相关证据,认定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 当事人存放在白云大酱仁酱香酒馆经营场所的散装白酒(基酒)经抽样检验均为合格,包装材料标注有委托方的相关信息;该些散装白酒(基酒)的供货者是贵州酱宗源酒业有限公司,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查验资料及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白云大酱仁酱香酒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3、贵州私封酒业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4、蔡德伦的身份证复印件;5、何春勤的身份证复印件;6、王小波的身份证复印件;7、情况说明2份;8、现场笔录(被检查对象:白云大酱仁酱香酒馆,检查时间:2023-12-08)、现场图片证据(拍摄时间:2023-12-08、拍摄地点:白云大酱仁酱香酒馆)、现场笔录(被检查对象:贵州私封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检查时间:2023-12-08)、现场图片证据(拍摄时间:2023-12-08,拍摄地点:贵州私封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场笔录(被检查对象:贵州古镇池酒业有限公司,检查时间:2024-01-02)、现场笔录(被检查对象:贵州私封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检查时间:2024-01-17)、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王小波)、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蔡德伦,询问时间:2024-01-17);9、委托加工合同2份(分别为贵州私封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贵州古镇池酒业有限公司提供);10、房屋租赁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01473969);11、贵州古镇池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罐装生产记录、产品销售台帐、运输及交付控制记录;12、贵州古镇池酒业有限公司销售单;13、吉客云系统截图4页、贵州银行电子转账凭证;14、当事人提供的其散装白酒(基酒)的进货查验记录资料及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01933249、01933248、01879506、01879505),贵州酱宗源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基酒进销存记录);15、检验报告共17份;1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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