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丽云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6347446036T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兴华街兴华路36号至50号(双号)大院内自编第2、3栋沙河天平日杂批发市场第136-137号铺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天市监处罚﹝2023﹞766号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广州法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47446036T法定代表人:黄丽云登记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兴华街兴华路36号至50号(双号)大院内自编第2、3栋沙河天平日杂批发市场第136-137号铺位经营范围: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市场调研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贸易咨询服务;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成立日期:2015-07-01。根据抽检内容,2023年6月29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科技院工业分析检测中心对你公司销售的透明补鞋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7月20日,广东省科技院工业分析检测中心出具了这批次的透明补鞋胶产品的检验报告(NO:4400235503333151),检验报告结论为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广东省科技院工业分析检测中心《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NO:4400235503333151)等相关资料。当事人广州法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黄丽云配合询问调查,并确认曾销售过上述《检验检测报告》中所涉商品。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有抽检不合格透明补鞋胶产品库存,我局没有实施强制措施行为。我局于2023年9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法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透明补鞋胶产品,一共销售72排,进货价是8元/排,销售价是11元/排。于2023年2月至7月期间通过店铺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表示已采取了召回措施,但时间太久,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进行销毁,其销售涉案透明补鞋胶产品货值金额总共为72×11=792(元);因此,违法所得总共为(11-8)×72=21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广州法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黄丽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证据三:广州法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黄丽云《询问笔录》和《询问通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四:广州法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2份进货记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基本情况;证据五:广州法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透明补鞋胶质量问题情况的说明》,证明当事人销售及数量情况。证据六:由广东省科技院工业分析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NO:4400235503333151),证明当事人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基本情况。本局于2023年9月11日向当事人广州法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送达了穗天市监罚告〔2023〕66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综上所述,当事人广州法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抽检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其获得违法所得21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396.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