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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曙光正宗馅饼城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28MA19WGLM96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汤原镇育新小区3号楼000110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汤市监处罚〔2025〕59号
当事人于2012年3月开始经营汤原县曙光正宗馅饼城,营业室内悬挂有《营业执照》根据营业执照范围确定,当事人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正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存放调料区发现正在使用的一袋鸡鲜精调味料无生产日期,且未能提供该商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经营者刘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刘峰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以及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未按规定索要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未按规定索要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证据五、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证据六、当事人购进票据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被执法人员检查时使用的鸡鲜精调味料有购货凭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经营者人签字确认。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第四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 (试行) 》九、食品安全【22】的规定;二、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1.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2.警告。3.没收违法物品。
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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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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