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嘉美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国军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565412838U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58-6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24
产品责任纠纷
纪**
哈尔滨嘉美大药房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20
2019-03-29
(2019)黑民申36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张**、哈尔滨嘉美大药房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3]232号
经调查,当事人从业务员手中购进10盒尿路结石治疗剂(肾结石排石药优克隆)。2022年12月22日投诉者到店现场购买了5盒上述药品;2022年12月24日当事人邮寄给投诉者5盒上述药品,投诉人以微信转账方式付款。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发票、随货同行单及供货方资质证明,当事人现在已无法联系上提供上述药品的业务员。当事人以每盒490.00元人民币销售上述药品10盒,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900.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9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及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情况;
3、哈尔滨市市长公开电话来电事项交办单一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
4、现场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询问笔录两份5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涉案产品图片复印件一份1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截图一份1页、与涉案药品同品牌、同功能、国产分装合法上市药品外包装证明图片一份2页,证明涉案产品为进口药品且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情况;
7、投诉者提供微信收款截图、付货票、当事人名片复印件、微信对话截图、快递单号复印件一份共1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办案人员查证属实。
罚款1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0元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