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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诚信天福大药房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杰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0MA1B8T183Q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鹤岗市向阳区52委兴山公司风华实业开发综合楼0001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向阳市监处罚〔2026〕2号
鹤岗市诚信天福大药房持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资质齐全。当事人于2025年6月19日从佳木斯康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了哈尔滨市金龙卫生材料厂生产的金龙脱脂棉20包(批号:20250401 生产日期:20250401 有效期:20270331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编号:黑哈械备20190013 生产备案编号:黑哈食药监械生产备20160001号 规格:50克)。当事人在采购涉案产品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产品来源清晰可追溯,当事人可以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确认了供应商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且当事人留存了厂商资质证明文件、产品检验报告单等相关材料,确认涉案产品为合法生产的医疗器械,并对照随货同行单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有效期及储存条件等关键信息进行核对,履行了必要的查验流程。当事人购进的20包涉案产品已经以2.00元/包的价格销售出5包,剩下的15包已退回佳木斯康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500.00元
-
2026-0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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