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保美百货零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保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84MA9LDMUT1C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暖泉路普洛斯物流园东门口向南20米西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205号
经查,2026年3月25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采购并准备在店内进行销售以下9个品种14条,其中:黄金叶(小目标)2条、白沙(硬精品三代)2条、黄金叶(硬帝豪)3条、红旗渠(芒果)2条、黄金叶(红南阳)1条、黄金叶(黄金眼)1条、云烟(细支云龙)1条、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1条、南京(十二衩薄荷)1条。2026年3月25日,上述卷烟在尚未售出时被新郑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当事人立即停止了卷烟零售业务经营活动。以新郑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中的价格计算,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经营额为1890元。
另查明,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信用新郑、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系统和询问当事人,未发现当事人在五年内有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我们认为,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关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元。
500.00元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