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俊芳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金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822MA2DGAKX4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天马路302、30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常市监处罚〔2023〕67号
经查明:2023年5月2日,信访者在当事人处购进超过保质期的君仔牌辣条共计0.73kg为当事人2023年2月10日从衢州友诚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散称君仔拿捏湘香素油条、散称君仔出摊素大刀肉时,上述批次食品并未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批次散称君仔拿捏湘香素油条、散称君仔出摊素大刀肉5kg,购进上述食品后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销售,涉案食品的具体产品信息为:散称君仔拿捏湘香素油条,生产商:平江县新翔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日,保质期180天。散称君仔出摊素大刀肉,生产商:平江县新翔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日,保质期180天。上述食品进货价格为22.08元/kg,销售价格为27.60元/kg,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君仔牌辣条共计0.73kg,货值为20.16元,从中获利为4.03元。得知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将剩下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与进货商进行了退货处理,数量共计2.21kg,货值为61.00元,上述2种超过保质期食品共计2.94kg,总货值为81.16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 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案中,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涉案货值为81.16元,获利为4.03元,并向我局提供涉案批次食品的合法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并按规定开展了整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处罚实施办法》中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食品安全监管类所列行为。综合考量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
一、没收违法所得4.03元;
二、罚款5000.00元。
以上二、三两项合计5004.03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常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