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甘南县平阳镇兴隆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继伟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25308622252N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甘南县平阳镇兴隆村七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0
2020-11-13
(2020)黑0202民初2657号
保险纠纷
甘南县平阳镇兴隆加油站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6836.96元
民事案件
2
2018-12-17
2018-11-26
(2018)黑0225执62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甘南县平阳镇兴隆加油站与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税稽罚﹝2025﹞18号
偷税
罚款1204429.59元
1204429.59元
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7-02
2
甘市监处罚﹝2023﹞197号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经营及现场情况; 2. 抽样取证记录1份;,证明证明抽样取证的经过、抽取样品情况;3. 检测报告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E10 92#车用汽油”为不合格产品;4. 询问笔录1份; 通过当事人陈述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E10 92#车用汽油”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5.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6. 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依据《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二十条:“销售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40元;2.罚款10200元。
10200.00元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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