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湾滩河镇新佰川贸易有限公司湾滩河镇新佰川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建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30MA6ED1X47F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湾滩河镇园区村(农业示范园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6-06
(2024)黔0115民初702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科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龙里县湾滩河镇新佰川贸易有限公司湾滩河镇新佰川加油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2023﹞19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1月1日,经过龙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龙里县湾滩河镇园区村(农业示范区)以字号名称为龙里县湾滩河镇新佰川贸易有限公司湾滩河镇新佰川加油站从事汽油、柴油经营。2023年10月3日当事人发现其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3台加油机6把加油枪已经到期,2023年10月5日,当事人向龙里县综合技术检测中心网上提供预约对使用的加油机进行检测申请,2023年10月9日龙里县综合技术检测中心检测人员到其加油站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测,由于当事人未安排人员配合检测,导致检测工作未能完成,当事人在期间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2023年10月10被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办案人员具备执法办案资格。 2、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取得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件来源情况的事实。 3. 办案人员2023年7月18日对当事人询问取得《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超过检定周期使用计量器具的事实。 4.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现场图片打印件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超过检定周期使用计量器具的事实。 5、执法人员提供的《强制检定器具预约单》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曾向龙里县综合技术检测中心预约检测加油机的事实。 6、执法人员提供的《新佰川加油站陈建峰》聊天记录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预约配合龙里县综合技术检测中心工作人员检测加油机的事实。 7. 办案人员取得的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市场经营主体资格。 8.办案人员取得的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过当事人签字认可,执法人员调查属实,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超检定周期使用计量器具事实。
罚款0.04万元#
400.00元
黔南州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1
2
龙里应急罚﹝2023﹞YH092601号
2023年6月29日,龙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湾滩河镇新百川加油站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存在安全隐患5条,现场下达检查记录(龙里)应急现记[2023]第WH062901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龙里)应急责改[2023]第WH062901号,要求在7月14日前整改完成,7月27日龙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湾滩河镇新百川加油站进行复查,仍有3条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完成。即: 1.未制定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未定期开展考核; 2未组织学习《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 3. 无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记录。;9月5日询问笔录,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拟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拟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龙里县应急管理局
2023-09-26
3
龙里应急罚﹝2023﹞WH092601号
2023年6月29日,龙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湾滩河镇新百川加油站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存在安全隐患5条,现场下达检查记录(龙里)应急现记[2023]第WH062901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龙里)应急责改[2023]第WH062901号,要求在7月14日前整改完成,7月27日龙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湾滩河镇新百川加油站进行复查,仍有3条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完成。即: 1.未制定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未定期开展考核; 2未组织学习《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 3. 无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记录。;9月5日询问笔录,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拟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拟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龙里县应急管理局
2023-09-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黔南州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黔南州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