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老城加油加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晓霜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03072298096F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四平市铁东区沥山路与外环交汇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25
(2024)吉民再4号
合同纠纷
四平市老城加油加气站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4-03-25
合同纠纷
四平市老城加油加气站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3
2024-03-20
(2024)吉民再4号
合同纠纷
四平市老城加油加气站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4
2024-03-20
合同纠纷
四平市老城加油加气站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5
2024-01-17
(2024)吉民再4号
合同纠纷
四平市老城加油加气站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6
2024-01-17
合同纠纷
四平市老城加油加气站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四税稽罚﹝2024﹞9号
你单位自2022年10月起,将取得的一部分未开票收入和零星销售其他商品的收入,用作补贴王浩及其他几名加油工人的工资及其他支出费用,这部分收入总计金额1250008.00元(含税)。上述取得的收入你单位未计入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之规定,你单位合计应补增值税140404.4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等,你单位合计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9828.31元。
罚款75116.45元
75116.45元
国家税务总局四平市税务局
2024-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