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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美媛春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海燕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5MA38XRBJ9D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王竹亭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永市监处罚〔2026〕23号
经查,江西美媛春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拼多多平台经营店铺“美媛春官方旗舰店”,“美媛春官方旗舰店”在2025年10月初上架“美媛春口服液”和“美媛春白里透红花苓子植物饮料”,2025年12月底上架“美媛春好眠舒因宁植物饮”,同时发布产品宣传广告。其中“美媛春口服液”是保健食品,“美媛春白里透红花苓子植物饮料”和“美媛春好眠舒因宁植物饮”为普通食品。 当事人自产品上架以来,存在以下行为:在“美媛春口服液”的商品详情页面使用“喝一支补10样、传承古方、气血不虚”“补血认准美媛春”“1周期手脚温暖安稳酣睡”等广告用语,并在商品详情页面展示“美媛春牌美媛春口服液中国气血产品销量第一”字样的证书图片;在“美媛春白里透红花苓子植物饮料”的商品详情页面使用“滋养健康好气色”“补气血”“气血和胶原双补”等广告用语;在“美媛春好眠舒因宁植物饮”的商品详情页面使用“改善睡眠”“安神助眠”等广告用语。 上述产品广告由当事人委托永丰县禹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广告用语、素材等材料由当事人提供给对方,双方未签订委托合同,广告费用共计1400元。 截至产品下架,拼多多店铺“美媛春官方旗舰店”的“美媛春口服液”销售了17单,销售金额2846元;“美媛春白里透红花苓子植物饮料”销售了11单,销售金额1859元;“美媛春好眠舒因宁植物饮”销售了5单,销售金额720元。综上所述,上述产品销售金额共计5425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处以广告费用3.6倍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040元,上缴国库。
5040.00元
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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