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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爱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宏兵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1MACA8BJ02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市金子坝街道枫香坪村(万福国际)办公楼幢1-90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建﹞文综罚字﹝2025﹞14号
2025年5月17日,建始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湖北省建始县火车站云泰康养中心对谭彩霞出示执法证后对其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谭彩霞未能出示导游证,自述由湖北爱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其带团,团队人数20人。2025年5月23日,恩施州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湖北爱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询并调取了相关资料,且无法提供谭彩霞的导游资质证明。
湖北爱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之规定进行处罚。依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五条“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之规定,本案适用一般处罚。根据《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58条执法事项一般处罚的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8月13日向湖北爱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五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湖北爱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元);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鑫龙罚款人民币捌仟圆整(8000元)。
28000.00元
建始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08-22
2
﹝恩市﹞文综罚字﹝2025﹞004号
湖北爱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对湖北爱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圆(30000元)整,责令停业整顿7日(自2025年07月23日至2025年07月29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贰仟圆(2000元)整
32000.00元
恩施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07-23
3
﹝恩州﹞文综罚字﹝2025﹞006-1号
湖北爱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进行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自2025年07月04日至07月18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圆整(111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柒佰陆拾圆整(760元整)。
111000.00元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2025-07-03
4
(恩市)文综罚字﹝2024﹞004号
湖北爱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1.湖北爱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肆万伍仟(45000)元;2.湖北爱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罚款:贰万(20000)元。
65000.00元
恩施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05-23
5
(恩州)文综罚字﹝2023﹞006号
湖北爱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应予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自2023年7月25日至2023年8月8日);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王玉兵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32000.00元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2023-07-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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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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