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邹晓丹水产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晓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23MACA8J1W1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商贸中心北侧(叶云娥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义壶山罚决字〔2025〕第000043号
2025年1月14日,当事人武义县邹晓丹水产品经营部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商贸中心北侧(叶云娥户)门口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售卖水产品。占道物品为八个塑料筐,六个泡沫箱,里面装有海鲜进行售卖。占用城市道路长5米,宽0.8米,占道面积为4平方米。为此,本机关于2025年1月14日9时05分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金武壶山综执责改通字〔2025〕第004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1月14日19时30分前限期改正。经复核,当事人已于2025年1月14日17时20分前将占道的物品进行清理。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00)
240.00元
武义县人民政府壶山街道办事处
2025-03-19
2
武义壶山罚决字〔2024〕第000094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23日为方便顾客选购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商贸中心北侧(叶云娥户)门口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为此,本机关于2024年5月23日14时30分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金武壶山综执责改字〔2024〕第014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年5月24日17时30分前限期改正,但当事人逾期未改,于2024年5月28日9时30分继续店外经营。当事人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商贸中心北侧(叶云娥户)门口超出门、窗经营物品为泡沫筐和塑料桶,泡沫筐和塑料桶内装有生蚝、明虾、蛏子等海鲜进行售卖,中间偏西侧占地长0.7米、宽0.8米,面积为0.56平方米,中间偏东侧占地长0.8米,宽0.4米,面积为0.32平方米,总占地面积为0.88平方米。经复核,当事人已于2024年5月28日18时00分前进行整改。另查明,当事人因同类案由于2023年8月7日被本街道办事处处以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00.00元
武义县人民政府壶山街道办事处
2024-06-28
3
武义壶山罚决字〔2023〕第000092号
2023年6月26日,武义县邹晓丹水产品经营部在浙江
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商贸中心北侧(叶云娥户)门口
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2023年7月4日执法人员复查时
仍未整改,于2023年7月4日9时44分继续店外经营。当事
人武义县邹晓丹水产品经营部在武义县壶山街道商贸中心
北侧(叶云娥户)门口售卖龙虾、明虾等水产品,超门、
窗长1.6米、宽1.3米,总面积为2.08平方米。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00.00元
武义县人民政府壶山街道办事处
2023-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