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楚丰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丰云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4MABJAHJW81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185号00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7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楚丰商贸有限公司
陕西中尚建设有限公司,青海鑫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2
2024-03-26
(2023)青01民终4633号
青海楚丰商贸有限公司
宏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3-14
(2024)青0202民初3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楚丰商贸有限公司
青海弘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4
2024-01-12
(2023)青0102民初67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楚丰商贸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5
2023-12-14
(2023)青0104民初70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楚丰商贸有限公司
甘肃森都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6
2023-12-14
(2023)青0104民初70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楚丰商贸有限公司
瀚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7
2023-12-06
(2023)青0104民初70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楚丰商贸有限公司
瀚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8
2023-12-06
(2023)青0104民初70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楚丰商贸有限公司
甘肃森都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9
2023-10-27
(2023)青0104民初56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楚丰商贸有限公司
青海忻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10
2023-10-27
(2023)青0104民初56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楚丰商贸有限公司
宏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09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楚丰商贸有限公司
青海鑫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2
2024-09-25
(2024)青0104民初46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楚丰商贸有限公司
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3
2024-09-25
(2024)青0104民初46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楚丰商贸有限公司
罗*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21
2024-05-07
(2024)青0105民初27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楚丰商贸有限公司、西宁迅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133987.68元
民事案件
2
2024-04-12
2024-04-01
(2023)青01民终46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楚丰商贸有限公司、宏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4-02-02
2023-09-27
(2023)青0104民初56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楚丰商贸有限公司、青海忻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01-03
2023-11-27
(2023)青0104民初70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楚丰商贸有限公司、瀚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312604.3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税稽罚﹝2025﹞2号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公司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1.2023年1月至10月你公司从大通浩展建材经营部、西宁东川工业园喆富水泥制品经营部、西宁东川工业园高裕水泥制品营业部、湟源中稷建筑工程经营部购进的水泥,取得青海科发教材有限公司、青海金圆教材有限公司、青海暅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青海炳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青海绅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139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金额13,406,284.00元,于2023年列支成本,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税前扣除。上述行为属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行为。 2.经比对你公司2023年1月至10月的生产产量与销售数量,发现你公司少申报销售收入12,419,040.83元,应补缴增值税372,571.22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039.99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588.57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725.71元。2023年应调增营业收入12,419,040.83元,调增营业成本8,429,599.41元,调增销售费用1,803,580.88元,调增税金及附加22,354.27元,调增营业外支出1,350,000.00元。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813,506.2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0,675.31元。 (二)违法证据
对你公司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213,143。26元。
213143.26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
2025-01-2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