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鹏程烟花炮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雪琴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8675433656T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阳方村巧凹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2-22
(2022)黔2328民初3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龙县鹏程烟花炮竹有限公司
汤**
安龙县人民法院
2
2022-02-21
(2021)黔2328民初31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龙县鹏程烟花炮竹有限公司
张**,梁**
安龙县人民法院
3
2021-11-22
买卖合同纠纷
安龙县鹏程烟花炮竹有限公司
安龙县人民法院
4
2021-11-22
(2021)黔2328民初31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龙县鹏程烟花炮竹有限公司
罗**,王**
安龙县人民法院
5
2021-09-28
(2021)云23民终1398号
合同纠纷
禄丰天泰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
安龙县鹏程烟花炮竹有限公司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5-13
(2021)黔2328民初15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龙县鹏程烟花炮竹有限公司
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01
2021-10-19
(2021)云23民终1392号
合同纠纷
禄丰天泰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安龙县鹏程烟花炮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16
2021-10-30
(2021)黔2328执1999号之四
安龙县鹏程烟花炮竹有限公司、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31356.00元
执行案件
3
2021-12-16
2021-10-30
(2021)黔2328执1999号之五
安龙县鹏程烟花炮竹有限公司、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31356.00元
执行案件
4
2021-12-16
2021-10-30
(2021)黔2328执1999号之一
安龙县鹏程烟花炮竹有限公司、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31356.00元
执行案件
5
2021-12-16
2021-10-30
(2021)黔2328执1999号之十
安龙县鹏程烟花炮竹有限公司、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31356.00元
执行案件
6
2021-12-16
2021-10-30
(2021)黔2328执1999号之三
安龙县鹏程烟花炮竹有限公司、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31356.00元
执行案件
7
2021-12-16
2021-10-30
(2021)黔2328执1999号之八
安龙县鹏程烟花炮竹有限公司、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31356.00元
执行案件
8
2021-12-16
2021-10-30
(2021)黔2328执1999号之七
安龙县鹏程烟花炮竹有限公司、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31356.00元
执行案件
9
2021-12-16
2021-10-30
(2021)黔2328执1999号之六
安龙县鹏程烟花炮竹有限公司、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31356.00元
执行案件
10
2021-12-16
2021-10-30
(2021)黔2328执1999号之二
安龙县鹏程烟花炮竹有限公司、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31356.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龙市监质罚﹝2026﹞2号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涉案产品系当事企业于2025年8月自浏阳市奔腾花炮厂进购,购买461件涉案产品,进价39.2元/件,售价58.8元/件。在检测机构还未出具质检报告及我局立案前,当事企业为防止疑似问题产品流向消费者,从零售商召回138件,并第一时间退回了厂家。故认定货值金额为:(461-138)件*58.8元=18992.4元,违法所得为:323件*(45-28)元=6330.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10月14日安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安龙县鹏程烟花炮竹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对涉案产品进行扣押封样,留有冯嘉玲签名确认的抽样单一份,样品照片一张,并制作了《现场笔录》一份、《财务清单》一份(1058号)、《行政强制决定书》一份(安市监强制【2025】1058)。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真实性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10月30日,我局收到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发送的质检报告一份,报告编号:ZX/YB/250026。证明涉案产品蕾神组合烟花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10月27日,安龙县鹏程烟花炮竹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产品进货清单、销售清单、召回清单及退回厂家的票据。证明当事人已经在我局立案前主动退回138件产品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10月29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企业安龙县鹏程烟花炮竹有限公司送达质检报告,并查看该企业仓库,证明当事人已无涉案产品库存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10月31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企业安龙县鹏程烟花炮竹有限公司下达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企业安龙县鹏程烟花炮竹有限公司提供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真实性的事实。
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0元
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