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天芪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柳志刚 | 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831MA709N6L13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马蹄沟镇水浇湾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28
(2022)陕0831民初1108号
定作合同纠纷
陕西朴道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天芪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子洲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17
2022-05-07
(2022)陕08诉前调书17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省天芪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子市监处罚〔2026〕10号
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属合法经营市场主体。当事人在淘宝购物平台上(店铺名称:天芪生物直营店)销售化妆品“芪嘉护发素385ml”时制作了产品参数宣传介绍页面,参数页面功效项下宣称了“滋养头皮、抚平毛糙打结、持久柔顺留香”。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功效宣称依据包括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结果等。”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上述化妆品宣称功效室验室试验功效评价结论“具有改善梳理性效果和改善头发光泽度的效果”,而未见“滋养头皮”功效。当事人在淘宝购物平台店铺化妆品“芪嘉护发素”产品参数页面功效项下宣称的“滋养头皮”无宣称依据。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十条第一款“具有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和修护功效的化妆品,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而当事人未做人体功效评价试验,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化妆品具有“滋养”功效。当事人淘宝店铺销售上述产品网页链接是委托广告公司制作的,广告费用为140元。
处罚款140×3.1=434元
434.00元
子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